快一點 | 智慧餐飲零售平台

快一點 | 三步驟

使用注意事項

如果您同時使用MessagingAPl,則市集上提供的外掛模組可能無法正常運行。

使用外掛模組時,請注意不要同時使用Messaging API

對於MessagingAPI設置,請確保您具有以下設定之一。
(1) LINE官方帳號管理後台>設定>MessagingAPI狀態未使用。
(2) LINE官方帳號管理後台>設定>回應設定>進階設定中的Webhook項目必須為停用。
(3) LINE官方帳號管理後台>設定>回應設定>基本設定中的回應模式設置必須為聊天模式。

一次只能使用市集上提供的一個外掛模組。

請注意不要訂閱多個外掛模組。

服務條款合約書

*電子信箱

【申請人】(以下稱「甲方」)

【點點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1. 30天試用期:

    a. 甲方於線上完成官方帳號連動,點擊開始試用即開啟試用功能。

    b. 甲方開啟試用功能後,需於第30天18:00前至後台「合約明細」完成線上訂購即合約始成立。如未付款則視為合約未成立,系統將於第30天22:00結束試用並關閉模組功能。

    c. 兩次試用期需間隔1年以上。

  2. 合約起始日

    a. 甲方於線上支付本合約款項後,將於試用期結束後合約立即生效。

    b. 乙方會於合約起始日7天內,寄送接單設備予甲方。

  3. 乙方為餐點網路平台服務業者並依法開立平台服務費之發票予甲方。甲方應依法自行開立餐點之發票或稅法規定之合法憑證予消費者。
  4. 合約期間內可免費修改菜單(不含當日,三個工作日完成修改,若需急件則需酌收500元急件費用)
  5. 甲方所任用之主要職員,如需操作技術訓練時,乙方將負責訓練,且甲方必須配合乙方進行相關訓練程序。
  6. 甲方如需將機器遷移位置時,必須於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機器之遷移,而遷移之費用由甲方承擔。
  7. 依本合約租用之設備及其他本機之從物(耗材除外)均為乙方所有財產。甲方不得將所租用之設備或其品牌為任何改變,亦不得將設備或消耗品出售、移轉、抵押等有損害乙方所有權之行為。於合約存續中,如有任何第三者對此上揭設備主張權利或處置時,一方應主動通知他方並向第三者證明本合約權益關係。
  8. 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保管租用設備之義務,若應非人為因素,導致該設備有毀損或滅失時,應依該設備之售價(NT 6000/台)全額賠償予乙方。
  9. 於甲方依合約規定給付全額服務費給乙方後,乙方同意於合約期間內將甲方選購之方案服務授權給甲方使用,此授權是非獨家的、不可轉讓、可撤銷或終止的。
  10. 甲方不得為任何損害乙方商譽、信譽或其他利益之行為,亦不得使用乙方之平台或服務進行任何不正當或有損甲方利益、商譽或信譽之行為。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a. 試圖自己或協助他人未經授權存取本平台或系統。

    b. 以機器人或其他技術方法,變更、刪除、破壞乙方服務系統之資料內容或設備、或是對本系統經營造成不良影響之虞。

    c. 藉由乙方系統設計存在之漏洞、或以越過、破壞乙方系統安全維護機制等其他技術方法、變更、刪除或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

    d. 違反任何相關法規。

  11.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災或其他天災、任何政府機關行為、戰爭、暴動、破壞、武裝衝突、罷工或其他勞動衝突、無法取得電信或第三方服務、電訊服務中斷或延遲、病毒攻擊或駭客、第三方軟體故障(包含但不限於電子商務軟體、付款閘道、瀏覽器軟體等)、或其他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或遲延提供本服務時,乙方無需負擔任何責任。
  12. 甲方瞭解並同意,因網路傳輸技術的有限性,乙方無法完全免除因為電訊服務不穩定、中斷、滯延或是網際網路傳輸品質問題而導致數據中斷或是滯延的情況發生,甲方並同意免除乙方因其述情事所導致甲方、消費者或第三人產生之糾紛、主張、請求、義務或責任。
  13. 甲方應依照乙方要求的格式提供乙方所有必要的協助及資料,以利乙方得提供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描述、照片及取餐或送貨設定等,並須確保其網路及系統符合乙方所要求的規格。
  14. 甲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內,如欲終止本合約得於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應於合約終止日起7日內歸還所有承租設備。
  15. 如有以下情事,乙方或是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後立即終止本協議,並得以要求甲方歸還所屬設備,甲方不得異議。

    a. 他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任一規定。

    b. 他方有破產、清算、解散、停業、歇業、債信不良或其他類似情形。

  16.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雙方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法律救濟、也不影響雙方在終止日以前已擁有之權利。
  17. 雙方同意乙方提供甲方之任何折扣或優惠,係基於甲方依照本協議完全履約為前提條件。
  18. 如本協議在合約期間屆滿前,甲方提出協議提前終止本合約時,甲方同意乙方依照以下方式給付解約之退款金額:

    a. 合約生效未滿三個月:酌收平台服務處理費用 NT 5,064 (含稅),合約金額扣除NT 5,064即為退款金額

    b. 合約生效滿三個月: 已使用之月份之服務費用以每月 NT 1,688 計算,合約金額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之服務費用即為退款金額

  19. 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乙方保留刪除甲方所有資料的權利、以及留存一份複本備份的權利。
  20. 乙方同意甲方於合約開始日 7 日內可無條件解除合約,且不須支付違約金,但仍須支付設定安裝費。
  21. 甲方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應將承租設備歸還乙方。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反對或控訴,亦不得干涉乙方行動,或提出侵害或損害賠償之請求。
  22. 保固服務:

    a. 服務時間:於乙方正常營業時間內施行(週一至週五 10:00-18:00);若非正常營業時間提供保養服務時,甲方應按乙方所訂之費用付費。

    b. 乙方接獲甲方通報維護服務時,乙方會先行線上教導排除,甲方須配合乙方操作線上排除,若未能及時恢復機器正常功能,乙方將派專人至維護地點修復設備或物流配送同等設備作更換。

    c. 在保固期間,若有以下情況,均不能享受保固服務:

    • (1) 用戶因安裝、使用、保管不當而引起損壞或故障,例如泡水、摔壞、劇烈碰撞,…等等
    • (2) 非授權單位或用戶拆卸、維修而造成的損壞或故障
    • (3)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火災、地震、洪水、…等等)而造成的損壞或故障

    d. 此合約所出租之設備,其耗材於租賃期間需使用乙方所提供之商品以保持設備穩定性;若經發現未使用乙方提供之耗材,乙方得立即收回該設備,甲方並負損害賠償之責。於此種情形下,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反對或控訴,亦不得干涉乙方行動,或提出侵害或損害賠償之請求。

  23. 為提供本服務乙方將協助或代理甲方處理消費者資料或其他甲方提供的資料,甲方茲同意並委任乙方為處理商家資料,並授權乙方得為提供本服務之需將商家資料進行修改及移轉給第三服務商進行處理。
  24. 甲方應自行負責商家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正確性、並保證其有權為前述授權。乙方應盡處理自己事務相當的注意義務挑選適當的第三服務商、並要求該第三服務商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乙方所委託的事務。
  25. 甲方應確保提供給乙方之資料皆為合法取得、且就其資料之收集、處理及利用的方式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告或通知消費者或其他被收集資料之人、並取得其同意乙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服務商得於本協議之目的範圍內收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或其他被收集資料之人之個人資料。如因第三人或行政機關就乙方為履行本合約或本專案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文件、電磁紀錄與相關服務等,對乙方或乙方關係企業主張侵權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請求、索賠或違反任何國家法令時,概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前述情況甲方應賠償乙方及乙方關係企業一切損害,乙方並得逕行解除本合約。
  26. 任何消費者的資料或其他商家資料因法令規定不得提供給乙方時,甲方應先移除前述不得提供的資料後再將其部分提供給乙方、或將其匿名化、若已提供給乙方時,應及時通知乙方移除該等資料。因未移除、匿名化或通知乙方而導致的法律風險應由甲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因此負擔任何責任。
  27. 乙方將運用商業上合理的技術安全措施,保護甲方在乙方系統上資料免於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披露。
  28. 甲方需遵守所授權服務區域與可能適用地區之個人資料相關法令。如有違反,甲方需自行負擔相關法令責任,且賠償乙方所受損害,及負擔一切之法律費用。
  29. 任何一方從對方所獲得有關對方或屬於對方之機密資訊,包括生產管理之方式、方法與資料、產品技術資料、客戶名單、銷售管道、企業戰略、及其它被認定為機密之資訊,無論該資訊是否註明機密字樣,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揭露給任何第三方。

    (1) 機密資訊不包括以下資訊:

    • a. 一方在不違反本協議書之情況下通過合法途徑獨立獲得之資訊。
    • b. 經過對方事先書面同意而揭露之資訊。
    • c. 該資訊非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而為公眾所知悉。
    • d. 一方從第三方人處合法取得該資訊,且該第三人不負任何保密義務。

    (2) 保密資訊之使用受如下限制:

    • a. 應以機密狀態接收對方之機密資訊,接觸機密資訊之人員範圍僅限於為履行本合約義務而有知悉該資訊必要的在職員工、代表人、代理人、外聘承攬商或顧問,且必須告知其該資訊之機密性和所有權性質。
    • b. 只能為履行本合約義務之目的及雙方書面同意之其他目的下使用對方之機密資訊。
    • c. 若收到任何第三方揭露任何機密資訊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管轄權之法院或其他政府部門出具之有效之傳票、命令),應事前以書面通知對方該揭露要求。

  30. 雙方應與各自之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確保其員工不以工作之外之目的使用機密資訊。雙方員工所造成之任何機密資訊之揭露,應視為該方當事人之揭露。
  31. 本合約之保密條款,於本合約到期或終止後之1年內繼續存續,除非對方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或根據法律要求向司法或政府機構揭露。
  32. 乙方得對所有商家系統或平台之效應及使用進行監督、將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平台使用者人數、收入、交易數量及成長率等)與其他資料(包括商家資料)相結合並將結合後的資料做整體及匿名方式的使用。
  33. 乙方之系統可能會提供第三方內容或連結至其他外部連結,甲方可能因此連結其他業者經營或銷售之網站,惟不代表乙方與該等業者有任何關係。乙方不控制且不為第三方之內容與網站背書或保證其內容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對第三方的內容、隱私政策與行為承擔責任。乙方無義務確保該些連結將使您進入完全無風險之網站,乙方網站外之其他網站可能涉及法律及其他實際風險,甲方應自行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使用之網站無病毒、惡意程式或其他類似程式等。
  34. 甲方如果安裝或揭穿第三方服務、甲方允許乙方讓第三方服務者應用或索取取相關數據、也允許乙方應用第三方服務者的相關數據。如甲方因使用或依賴任何此類網站或資源發佈的或經由此類網站或資源獲得的任何內容、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任何損害或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付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責任。
  35. 非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對乙方系統或本服務所做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調整而導致無法依本協議規定提供本服務、或產生任何損害時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36. 乙方僅依本協議對甲方負責,不及於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關係企業、消費者或任何第三人。乙方依本協議負擔賠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時,應以直接且實際損害為限,不及於間接、附隨、懲罰性的損害且累計賠償總額應以不超過乙方依照本協議實際收到甲方的服務費用金額為上限。
  37. 本協議所規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均以書面為之,得以親自送達、掛號郵件、傳真方式或發送電子郵件方式遞送到本協議所載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即屬送達。於甲方聯絡窗口接獲乙方發出的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時,視為甲方以獲得通知。
  38. 未經乙方事先以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協議之權利或義務一部或全部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但乙方得於事先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將本協議之權利或義務一部或全部轉讓及其他關係企業。
  39. 本協議任何修改或變更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雙方共同簽署後使生效力。
  40. 合約期滿一個月前雙方應完成新年度合約。
  41. 有關本合約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2. 本合約乙式貳份,一經雙方簽章用印後即刻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43. 任一方若違反本合約所載內容或保密義務之規範,致使另一方受到損害時,違反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4.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合約、履行不力或違約時,甲方負責人對於乙方應負連帶賠償之責。